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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命名更名工作程序
发布日期:2014年02月26日   来源:原创  作者:兰考县区划地名办

       1、省辖市行政区域名称的更名,由拟更名地本级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请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审批。
  2、县、县级市、市辖区行政区域名称的更名,由拟更名地本级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请示。经同意后转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审批。
  3、乡、民族乡、镇行政区域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拟更名地本级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请示,经同意后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4、街道办事处的命名更名,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5、国内外著名的或涉及两个省(自治区)以上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拟更名地人民政府提出意见,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审批。
  6、省内涉及两个省辖市以上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协商一致,联合提出意见或各自提出意见,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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