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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年12月29日   来源:来自网络  作者:lkx

                                                             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现将《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
                                                                                                                                                    2014年4月11日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为做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查清地名基本情况,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建立、完善各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即国家地名数据库),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发挥地名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加强国防建设和维护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等方面的基础作用。
  (一)调查地名基本情况。包括行政区域,非行政区域,群众自治组织,居民点,交通运输设施,水利、电力、通信设施,纪念地、旅游景点,建筑物,单位,陆地水系,陆地地形等11大类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
  (二)规范地理实体名称。根据国家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切实解决地名上存在的一地多名、地名重名,地名命名罔顾传统、刻意崇洋、虚张声势、名不符实,地名译写不准确、用字不规范、含义不健康等问题。
  (三)设置地名标志。根据实际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地名标志。
  (四)开发、应用普查成果。利用地名普查成果,编纂出版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建立、完善各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五)建立地名普查档案,实现地名普查档案的数字化管理。
   二、普查范围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区域以外的全国所有陆地国土(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
   三、组织实施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由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简称国务院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国务院地名普查办)设在民政部,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宣传和督促检查验收。
此次地名普查以县级政区为单位进行。普查涉及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应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标准名称为XX省(自治区、市、县、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简称XX省、自治区、市、县、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简称XX省、自治区、市、县、区地名普查办),办公室设在地名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普查工作。
   四、职责分工
   国务院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职责:
  (一)制定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有关方针、政策和保障措施。
  (二)组织部署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
  (三)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重要地名命名更名事项。
  (五)审定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
  (六)承办国务院交办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地名普查办职责:
  (一)拟定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二)制定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技术规范。
  (三)负责组织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宣传。
  (四)负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
  (五)负责地名普查的会议组织、业务培训、检查指导验收。
  (六)负责组织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和建档工作。
  (七)负责指导建立、完善各级地名普查数据库。
  (八)负责组织编纂普查地区标准地名图、录、典、志等。
  (九)负责组织地名普查信息综合应用服务。
  (十)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国务院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做好地名普查的协助和配合工作,指导和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地名普查所需专题资料的整理及提供工作,并确保信息和数据的有效性和现势性(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
   五、时间安排
   此次地名普查从2014年7月1日开始,到2018年6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普查标准时点为2014年12月31日。
   第一阶段,2014年7月至12月,所有普查地区完成组织动员、成立机构、搜集资料、制定方案、人员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完成所有地区的普查和各级检查验收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实际统筹安排所辖相关县(市、区)的普查和检查验收,既可同时开展,也可分期分批进行。具体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报国务院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三阶段,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完成成果完善、上报、汇总工作,建立档案,开展普查成果开发应用和总结表彰。
   六、方法步骤
  (一)制定方案。地方各级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要根据国务院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地名普查实施方案,报上级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审批。
  (二)培训人员。民政部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级地名普查办)成员的培训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名主管部门负责地(市、州、盟)及县(市、区)地名普查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收集资料。全面搜集与地名相关的历史沿革、名称由来以及相关属性信息资料,包括图、录、典、志等,对资料进行整理、甄别、论证和审定。
  (四)实地踏勘。实地调查地名现状,查清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
  (五)标准化处理地名。根据国家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按照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普查的地名进行审定和标准化处理。
  (六)设置地名标志。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地名标志。
  (七)建立数据库。将地名文字和图形信息及多媒体数据录入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根据普查成果和工作图,修改矢量地图上的地名注记和变化的地物。
  (八)制作成果。
1.填写各类普查成果表。
2.标绘地名普查成果图。
3.对普查成果和文件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
4.起草地名普查工作总结。
5.起草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审批报告。
  (九)验收。地名普查验收由国务院地名普查办负责组织,各省级地名普查办负责本行政区域验收工作的具体实施。验收内容包括组织实施和普查成果两个方面。县(市、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级地名普查办)先行自查,根据自查情况改进后报地(市、州、盟)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地级地名普查办)进行核查;地级地名普查办根据核查情况进一步完善后报省级地名普查办验收;省级地名普查办验收后,报国务院地名普查办抽查复验及全面审核;国务院地名普查办审核合格后,结合工作总体情况,出具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意见。为确保地名普查质量,国务院地名普查办设立由有关地名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的监理组,对普查工作进行监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是否设立监理组,可视情而定。
  (十)成果审定。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由国务院地名普查办组织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十一)上报归档。普查成果验收合格后,逐级上报。完成普查文件、资料、成果等的立卷归档工作。
  (十二)编纂出版地名出版物。民政部负责组织编纂出版全国性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地方各级地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纂出版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
  (十三)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利用地名普查成果,建立完善地名网站,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严格按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和有关政策规定、技术标准等开展工作。
  (二)要做好有关资料、数据和信息的分类管理工作。涉密资料、数据和信息须严格保密。
  (三)跨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地理实体名称,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表述不一致时,要充分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报国务院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确定。
  (四)在军事管理区等敏感地区开展地名普查时,要事先与驻军单位沟通。
  (五)要积极稳妥地做好涉及民族地区以及有争议地区的地名命名更名工作。
  (六)各地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以及宣传栏、街路牌广告栏等多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

附件: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民政部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宣传和督促检查验收,负责地名普查日常工作,负责地名普查成果转化工作。
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地名普查方案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及其他有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以及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教育部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级各类学校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地名普查所需通信设施、通信线路、通信基站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国家民委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民族事务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公安部负责地名普查所需人口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财政部负责中央负担的地名普查经费的保障落实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协调督促各地财政部门落实地方经费。
     国土资源部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地质公园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全国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交通运输部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二次全国公路普查、第三次全国港口普查成果以及公路、水路和铁路等交通运输设施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水利部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成果等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文化部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文化场馆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卫生计生委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级各类医院以及基层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急救机构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工商总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类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统计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社会、经济、人口等相关统计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林业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林业经营管理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旅游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旅游资源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宗教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等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能源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能源(包括电力)设施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测绘地信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资料、基础地理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铁路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铁路运输设施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民航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航空运输设施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文物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以及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地方志等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总参谋部负责军事管理区和军事禁区内地名普查的协调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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